(四)科技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科研和推广示范工作,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在建筑节能、新型建材推广应用方面开展科研和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调研,组织各方力量,进行联合科技攻关。
四、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和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扩初设计文件要有建筑节能的专门章节。
(二)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不得要求设计部门降低标准或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以保证建筑节能的设计质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三)规划部门要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在方案评审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重点内容之一。
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并将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纳入评标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
(四)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涉及建筑节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涉及节能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加强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提高建筑节能意识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搞好示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信息资料。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加快全市建筑节能的普及推广,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