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行城市照明节能。要把城市照明节能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市电力短缺、高峰期用电紧张的状况,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研究和改造,在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峰谷政策,在民用电中采用级差收费办法,在城市道路照明和建筑亮化中积极推行照明节能。今后县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城市公园和建筑亮化全面使用节能灯。
(三)大力推行节约用水。要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全面推广选用节水型工艺、技术、设备,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抓好既有建筑节水工艺改造,对宾馆、浴室、洗车业等用水量较大的服务性单位,在2008年前全面更换高水耗器具。要重视建筑建造过程中的节约用水,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节水率。要大力推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水平,到2010年全市规模住宅小区全面推行中水回用技术。要全面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节约用水工作。
(四)发展节能建材产业。随着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节能必将是一个朝阳产业。要把建筑业带动建材业作为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多渠道宣传节能建材的良好前景,积极引导企业投资开发节能建材产品,重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淘汰隔热效果差高能耗的传统粘土墙材,为推行建筑节能、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支撑。
三、坚持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建筑节能
(一)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评定标准,科学开展建筑节能体系的建设和评估工作。开展建筑节能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建筑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将建筑节能列入预算投资;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发、使用节能节电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三)发改部门在投资管理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建筑节能的要求,将建筑节能所需资金列入投资概算。在扩初设计阶段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扩初设计评审。对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在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际退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优先扶持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