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6〕73号)
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市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均能耗迅速增加。目前,我国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直接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在既有的400亿平方米的建筑中,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我市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如果不采取切实措施,缓解能源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势必对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建筑节能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点,仔细分析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现状,找出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
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地、节水、节材并举,强化节约意识,加快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适应各类建筑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一)全面推行住宅与公共建筑节能。从今年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要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也要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并逐步将建筑节能向农村拓展。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在新建住宅中的应用率:2007年达到50%,2010年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