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台政发〔200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权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依法代表市政府对第一批12家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这12家企业分别是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台州市绿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台州市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三山北涂围垦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其加快改制。改制工作中涉及资产转让、划转等资产变动事宜,由市国资委审批。改制完成后,按照市国资委的职责和国有资产股权占比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范围。
其他尚未列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名单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市国资委暂时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为监管,市国资委主要进行资产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在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办国有独资企业须由市国资委作为申请人;申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其国有股部分须经市国资委核准。今后,新组建的市属公司均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国资委进行监管。
市属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对列入市国资委出资范围的市属企业,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下列市级部门作为联系单位。
市交通局联系台州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