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增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普查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市防火委加挂台州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牌子,市防火委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加挂台州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照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台州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04〕89号)有关规定,本次普查整治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原则进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文化、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教育、民政、交通、经委、贸易与粮食、建设规划、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各行业、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安全。
(三)严格措施,确保安全。凡在普查整治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都要依照职权规定,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完成的单位(场所),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于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和部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巡查,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对逾期不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罚。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场所)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机制,巩固成果。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普查整治中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 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地各部门都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社区)和职能部门联络员网络,加强联络和沟通。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五要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地各部门对普查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形成制度,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