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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监督抽查(2007年2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分析、研究普查整治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普查整治并上报情况。各有关部门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抽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应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4、挂牌督办(2007年3月)。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监察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行业、各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实施和综合协调、考评验收工作。负责对本级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和涉及城市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指导。
  县(市、区)政府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实施、协调指导、督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检查督导各行业、各系统和所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普查整治工作职责,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和无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级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城镇消防规划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村(居)、城市社区范围内的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认真吸取重大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06〕48号)要求,履行相应消防职责,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落实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要求,确保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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