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底前)
1、部署安排。各级政府要召开会议对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组织培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当地政府和各行业各系统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同时下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明确填报要求。
3、宣传发动。台州日报社、台州广播电视总台同步在报纸、电视、广播上刊(播)发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工作步骤和职责分工、措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要求。
4、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
1、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各单位对照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普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单位应当及时到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取《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填写,并在12月底前报送至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屋、“六小”场所和无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认真吸取重大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06〕48号)文件作出明确规定,落实责任单位,统一归口报送。
2、普查核查阶段(2007年1月)。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所辖系统、区域内的单位自查整改,按时填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普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2007年1月底前对所辖系统(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逐一登记造册,归类填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后统一送交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分别进行核查、登记和录入,视情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落实限期督改。同时,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确定本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备案,并通报或抄告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认为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