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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
  (一)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履行督改职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并报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二)各级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挂牌督办和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在接报后及时作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三)消防规划、消防站、消火栓、消防道路、消防装备建设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发改、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提出对策,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限期落实解决。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化、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必须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必须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器和简易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八)对擅自改变防火分区设置,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且严重影响安全疏散和妨碍灭火救援的违法违章建筑,当地政府必须组织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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