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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鸽(以食用为目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建筑(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把符合卫生条件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居(村)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区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禁止对餐厨垃圾进行有碍身体健康的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 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到市渣土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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