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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对本辖区及辖区内各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开展爱国卫生执法检查;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和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爱卫会由黄石军分区、宣传部、建管委、卫生局、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水产局、商务局、文化局、规划局、环保局、粮食局、外事侨务旅游局、房产局、工商局、广电局、日报社、工会、团市委、妇联、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体卫生水平。未获得卫生城镇、卫生村(社区)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文明村(社区)或者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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