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6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强化公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卫生创建、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创建、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