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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在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在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07〕23号 2007年12月28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6〕37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中小学不得收取2008年春季教科书的紧急通知》(辽教办电〔2007〕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在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免三补”项目和标准
  (一)项目“两免”项目:学杂费和教科书费。“三补”项目:寄宿制学校寄宿生住宿费、交通费、困难家庭学生伙食费。
  (二)标准学杂费标准:城市小学17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140元/生/学年;城市中学240元/生/学年,农村中学200元/生/学年。教科书费标准: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各年级的实际定价。“三补”资金标准:住宿费100元/生/学年;交通费200元/生/学年;困难家庭伙食费400元/生/学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住宿生的伙食费800元/生/学年。
  二、“两免三补”对象及资金来源
  (一)“两免三补”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补助住宿费、交通费、困难家庭学生伙食费。城市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免除教科书费。
  (二)资金来源 “两免”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补” 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生和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全部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的收费项目为中考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以市及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文件为依据,市物价局审核批准为准。免除的收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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