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托旅游精品区和工业开发区,发展壮大产业集群
积极推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向旅游精品区集中,新型工业项目向工业开发区集中,横向壮大产业群,纵向延伸产业链,加快建设最大的国际旅游精品区和最优的水电工业经济区,对投资规模大、用地面积多、建设周期长的项目,要统筹规划,分期供地,预留发展用地。旅游文化产业、新型工业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完善旅游文化产业、新型工业发展优惠政策,高效利用土地
1.采取措施降低旅游文化产业、新型工业用地门槛,营造旅游工业发展比较优势,吸引和加速旅游工业项目的投资建设,保证发展前景较好的旅游文化产业、工业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2.对旅游文化产业、新型工业用地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幅度内按低限收取。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投资密度超过150万元/亩的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可下浮收取,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亩。
3.经州人民政府确认为高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旅游文化产业、新型工业项目用地,在地价上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为旅游文化产业和新型工业提供资源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吸引社会各类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允许矿山企业勘查投入进入采矿成本,积极培育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实现矿产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
2.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采矿权到期后,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加大紧缺、优势矿产开发力度,为旅游文化产业、新型工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新设置的矿权出让,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拍卖为主。州内工业企业出资新办自用矿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