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通过整治,提高尾矿库的安全度。新建尾矿库严格执行“三同时”程序,试运行后经过验收安全度必须达到正常库。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左右时间(2007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下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10月底前完成);确定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2月底前完成)。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开展尾矿库“三同时”审查和许可证申报工作,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督查、验收及巩固成果阶段(2009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督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迎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黄冈市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市、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要抓紧制定本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凡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尾矿库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并提请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