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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尾矿库企业安全与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
  4、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及规程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5、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6、尾矿库企业是否按规定与要求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7、尾矿库的安全度。
  8、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9、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10、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11、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有关规定配备了必备的应急设备和设施。
  12、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
  2、加强尾矿库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业秩序整顿。
  3、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4、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5、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用地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新、改、扩建设工程安全与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闭库未履行闭库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6、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7、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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