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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2000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6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的决定》修订)

  一、为加强城区户外宣传品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禁止乱张贴宣传品。宣传品应当贴入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共张贴栏,用于零星招贴物的张贴。
  凡在公共场所(含旅游景区、景点,下同)、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乱张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各种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经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品。
  凡乱张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超时限张挂宣传品。宣传品张挂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运动场、展览会场、交易会场等场所的宣传品除外)。张挂者应按批准的期限张挂,并在宣传品上标明张挂起止日期,期满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刻乱画。
  在公共场所的墙体、护坡、行道树、桥柱、门窗、电杆及其他建(构)筑物上直接刻写文字、绘制图案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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