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部门监管职能。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抓好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建设、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及时排查和督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无法协商而统一管理的,或者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狠抓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一)搞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台州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的修订并批准实施;其它各县(市、区)和省定中心镇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制镇要在2007年底前、建制乡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并批准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予以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二)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消防站。到2010年全市要新增(迁建)18个消防站,争取全市消防站数量达到30个。2007年完成椒江、路桥、温岭、三门、玉环、天台等6个中心站、临海1个小型站建设;2008年完成黄岩、临海2个中心站和椒江、路桥、温岭、玉环、仙居等5个小型站建设;2009年完成临海、天台2个小型站建设;2010年完成温岭、玉环2个水上消防站建设。要支持和保障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力争到2009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县(市、区)消防站建设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