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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严禁在出租居住房内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
  第七条 严格控制出租居住房屋的居住人数,总人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4人核算,且每个房间住宿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八条 出租方必须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并履行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承租方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出租方负责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应督促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出租房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租房的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应当向所在的村(居)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提交出租房消防安全资料。
  (二)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或违章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立即按本规定进行整改。
  (三)出租时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应及时督促承租方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手续。
  (四)出租时应当按照要求配置和完善相关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五)出租方应当对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保证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出租房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个房间应当确定一名承租人员作为消防安全员,协助户(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和擅自转租。确需转租的,应当征得户(房)主的同意,并重新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备案等手续,明确各方的职责。
  (四)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若发现属于出租方责任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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