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四日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出租房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乡范围内的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业主自有供员工居住的房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安、建设(含城管、规划)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村(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制订防火公约,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较多的场所和区域要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居住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