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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配备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督导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督导人员专业素质和督导水平。专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人民政府聘任。
  (三)切实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紧密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督导科学化水平,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党政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基础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切实解决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经费拨付、人事编制与管理、学校规划与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卫生与安全管理等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和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市级示范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授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
  (三)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报、反馈和督导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报。被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报告。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四)健全专项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教育督导,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和监管,切实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建立表彰奖惩制度。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在政绩考核、先进评选时,要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五、加强领导,切实推进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一)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指导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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