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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全市保险业发展步伐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用市场化手段促进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近几年来,我市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机构不断增多,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在抗灾减损、提供经济补偿、促进就业以及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二、推进“三农”保险,着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市是农业大市,农业基础脆弱,农民人均纯收入偏低,农村社会保障滞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保险业提供配套服务。各级政府要创新支农方式,把“三农”保险纳入“三农”支持保护体系。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拓展“三农”保险新领域。要积极促进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发展农村各类财产综合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要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工作,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国家和地方补助款应设立专户,在本人自愿条件下,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要开展村(组)干部养老保险工作,采取“财政、村(组)、个人分别承担部分保费”的作法,对于符合条件的村(组)干部,各县(市、区)可分年、分批为其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进一步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要鼓励有实力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要落实《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制度;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大力支持保险企业开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
  三、统筹发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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