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在案件重新审理过程中,停止原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通过邮局寄送的,应收取挂号邮件回执。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挂号邮件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企业或者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签收。
因受送达人在外地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挂号信形式送达。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给受送达人,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归档
第六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结案后,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者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必须是电脑打印、复印、铅印、油印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者复写。
第六十三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各方当事人证明、委托等法律手续、庭审笔录、调查和证据材料、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裁定)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仲裁庭合议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