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7]2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下列涉及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适用本办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和分割纠纷;
(六)其他依法应予受理的纠纷。
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和农村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于成员分配的数额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本办法仲裁范围。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先行调解;
(五)保护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