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购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八)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项目。
(九)开办费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新成立、入驻新办公场所必需的,包括清扫费用,搬家费用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涉及工程修缮类、购置类项目和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中的明细项目。
(十)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培训项目。
(十一)其他新增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新增性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市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规范格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市级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排序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