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营玉石、珠宝、首饰等特种旅游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自己不能建立检测机构的必须自行选择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实行委托检验;
6.旅游商品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
7.经营者应制作价格法律法规公示栏,公示旅游购物点经营者应遵循的价格行为规则、消费者购物注意事项。
三、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营业场所的设置要符合建设、旅游规划的要求,经营者不得在经营中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证照;
2.经营者不得纠缠消费者或向其强行推销商品,不得强 行拉客,也不得相互串通,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坑害消费者;
3.严禁非法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和珍稀植物标本;
4.严禁制售有损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旅游商品;
5.禁止发布含有民族歧视内容的广告;
6.禁止经营者采用贿赂手段,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暗中给予驾导人员回扣;
7.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食品和药品,严禁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以及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8.严禁在旅游宣传资料中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及户外非法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价格行为规则
1.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2.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5.不得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6.不得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7.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8.不得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