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工商局关于阿坝州旅游商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4〕1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迎接第二届四川旅游发展大会和第二届四川省旅游商品交易会在我州召开,规范全州旅游商品市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坝州工商局关于阿坝州旅游商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第二届四川旅游发展大会和第二届四川省旅游商品交易会召开以前进行一次对照检查。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阿坝州工商局关于阿坝州旅游商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旅游商品市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州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迎接四川省第二届旅游发展大会在我州隆重召开,打造最大的国际旅游精品区,根据工商等部门的职能,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以下旅游商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办旅游商品市场
开办旅游商品市场应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建、工商监管”的原则,并符合阿坝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不符合我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未经州级各部门联合审核,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擅自颁发各类许可证、照。开办旅游商品市场除应具备《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提交建设、国土等部门的许可证及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二、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达到以下规范要求
1.旅游商品市场内应做到设施色调统一,亮照挂牌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商品摆放统一,容量适度,间距适当,具有地方特色;
2.禁止未经工商等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擅自经营;
3.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证照和工商、物价、旅游、质监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牌;
4.经营者要在旅游商品明显处如实标明该旅游商品的厂名、厂址、产地、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用途、性能、使用方法、价格、产品检验合格证等,以便消费者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