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4〕1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委办〔1995〕16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24号)精神,提高我州农村抽样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州、县党委、政府对农村调查数据的需要,州政府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川统计发〔2004〕61号)精神,决定在全州开展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县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
(二)严格按《四川省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方案》,开展样本轮换工作。
(三)新样本网点抽选工作结束后,各县对抽中的样本乡镇要落实辅助调查员,并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辅助调查员和记帐户的思想工作。
(四)根据农村抽样调查县以下样本轮换方案的规定,样本轮换周期定为四年,今后每隔四年重新抽选一次样本。
(五)各县人民政府要解决本次样本轮换所必需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