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旅游、文化、宗教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旅游市场、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寺庙经营场所,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及相关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七)监察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
(八)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正确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九)发展计划、经委、财政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储备物资、专项资金的具体动用工作。
(十)农业、畜牧、粮食、供销等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农资、粮食等的市场监测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三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价格异常波动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预案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预案:
(一)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时,立即组织监控、秘书、联络等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事态,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事发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常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状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狠抓工作落实。
(四)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邻近县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全州价格系统通报,并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工作指导。
(五)事发地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