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属于低价倾销而引起市场价格混乱情形的,依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依法处置。
(五)诱导消费者消费而引起价格纠纷,且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处置。
第六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分级专报机制。紧急状态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实行半天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二级值班制度。
(五)监督检查制度。价格异常波动期间,各相关部门进驻事发现场,加强巡回检查与排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六)干预措施的特别报批制度。出现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的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申请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州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请示等形式,向有权机关申请采取干预措施,经同意后实施(口头、书面请示后须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州、县政府均应成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应急工作职责,州级由州政府制定,县级由县政府制定。
第八条 州政府成立阿坝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发展计划、经贸、公安、监察、财政、农业、畜牧、文化、卫生、旅游、宗教、粮食、供销、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