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力度和措施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4〕18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了从源头上根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尽快妥善解决2003年以前我州各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力度和措施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力度和措施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清理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工作,阿坝州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全州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解决办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了2004年度州政府重点督办事项,为把今年8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相关行业部门协调力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2003年12月9日,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州设立了清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今年5月底以后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移交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阿坝州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改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日常工作(其行文印章由州政府办公室代章)。各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项工作。
二、为保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计委、财政、建设、交通、教育、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工资支付实行重点监控制度,定期向州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报告施工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
三、各县、各部门、各建设单位一定要认真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精神,对建筑企业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用于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我州承担建设任务的所有企业均须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合同价的5%向保证金专户预交保证金。所有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当地社保机构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此条规定列入招投标条款,由计委监督实施,凡未预交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得开工,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违者,计委、财政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按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