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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书面答复,行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体)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体)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四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在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体)的意见后,作出书面答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团体),联名提出的,应分别寄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抄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所在的当地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政协。
  承办单位要在答复件的首页右上角分四类标记办理情况类别号,即对所提问题已解决或部分解决的,用“A”标明;对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对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对所提问题无法解决或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承办单位寄送答复件时必须附寄《征询意见表》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领衔人,并及时将收到的《征询意见表》复印分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诺在期限内解决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及时反馈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体);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体)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原件、答复稿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十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完毕后,要及时作出书面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四章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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