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7〕3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川办发〔2007〕7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现结合我州实际,就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小作坊的界定
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界定小作坊的监管范围。
(一)食品小作坊不受企业人数的限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照经营范围应一致);有固定的厂房、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生活区与食品生产加工区分离;生产加工区应保持清洁,不饲养动物;具备基本的消毒、采光、通风、反腐、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食品生产用设备、工具器具及包装物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定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有产品标准、固定的工艺流程和质量验证制度;食品经检验不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二)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饮料、矿泉水、纯净水、冷冻饮品、葡萄酒、白酒(液体)、啤酒、方便面、罐头制品等高风险食品必须获得“两证一照”,不得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范围。
(三)食品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企业必须获得“两证一照”,不纳入小作坊监管范围。
(四)市场现做现卖的属流通领域,不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范围,但兼有预包装销售活动的除外,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范围。
二、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按照食品小作坊的界定原则,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全面清理,对证照齐全、满足基本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记造册,报请政府同意后,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目录管理。对证照不全(包括经营范围不符)、证照全无及证照齐全,但不满足基本要求的,如果有意愿改造生产条件,服从监管继续生产经营的,要明确整改期限,达到要求后登记造册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否则,由质监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作停产处理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