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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2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
(198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国、省、县、乡级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重点发展、精心施工、加强养护、科学管理、确保公路畅通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交通行政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和监督执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公路修建、养护与管理。

  第五条 全省境内的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分别组织有关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修建、养护与管理。

  县道由各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有关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修建、养护与管理。

  乡道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与管理。达到公路技术标准时, 由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验收,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计入公路统计里程。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规划、修建、养护和管理。其规划须报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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