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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四)完善节能标准。市质监局要会同市经委、市建委等部门尽快建立、修订和颁布一批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着重抓好重点耗能设备能效和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的建立。

  (三十五)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市电网公司联网实时传送监测数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严格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 (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同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组织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行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后处理水量达不到收水范围60%的,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对该区县暂缓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十七)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市和区县监察、经济、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适时开通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级监察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形成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八)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差别电价,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的价格机制。市物价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并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政策,实行电价补贴。市物价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快制定水价改革方案,理顺水价结构,建立多水源联合定价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三十九)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政府奖励、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立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搞好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建设,对列入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应向有利于节能减排的项目倾斜。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投资担保公司对节能减排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新能源研究、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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