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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开展替代发电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运行。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要用足用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节电项目建设,并逐步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热电机组管理,实施现役热电机组的在线监测。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

  (三十一)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提高节能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强化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市经委、市科委、市建委要加快节能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推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二)提高节能环保管理能力。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天津市节能监察中心。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察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节能监测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节能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用能单位应配备节能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和计量统计等工作。各行业协会、学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努力为企业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与国家配套的地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严格控制超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快制定天津市循环经济条例。市经委要加快制定天津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及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适时修订《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加快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立法步伐。市建委要加快制定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市环保局要加快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修改和制定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污染物减排指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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