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交流合作。建立节能减排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我市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清洁发展机制,做好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不断拓宽节能减排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水平。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六)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抓紧制定节能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和污染减排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作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层层分解目标,逐级落实责任。
(二十七)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加强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要组织开展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调查摸底,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健全能耗、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形成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 实施全市和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强化对能源指标数据的审核和能源统计巡查、监测,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八)推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经委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5号)规定,严格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情况,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环保局要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继续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
(二十九)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抓好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十一五”期间确保21户国家重点企业节能178.83万吨标准煤。市经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市经委要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落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报告制度、能源管理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引导企业实施节能自愿协议,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引导企业改进节能技术,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开展对标活动,搞好企业节能减排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和污染物排放审计。强化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制定措施,使企业自觉实施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