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大淘汰电力、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焦炭、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天津市小火电机组关停力度,2009年10月前,关停陈塘庄热电有限公司1、2、3号机组(装机容量10万千瓦);2010年11月前,关停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装机容量10万千瓦)、天津市津源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装机容量10万千瓦)和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8、9、10、11号机组(装机容量20万千瓦)。“十一五” 期间,淘汰造纸产能4.25万吨、酒精产能1.8万吨、玻璃产能150万重箱; 关停和淘汰天津友发集团天丰钢铁有限公司2座310立方米高炉的89.2万吨炼铁能力。2011年前,淘汰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4座高炉的215万吨炼铁能力及5座转炉的350万吨炼钢能力。 2007年底,关停天津市华远特种材料开发基地、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共70万吨产能的水泥生产线。2008年底前, 淘汰天津蓟县飞雁水泥有限公司、 宁河县水泥厂等共125万吨产能的水泥生产线。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的规定范围,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7号)的规定范围,鼓励外商投资资源节约与环保领域,限制投资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共同发布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第17号)的规定范围,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经委要严格落实超限额使用能源征收补偿费制度。
(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在全市积极推进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太阳能、风能发电实现替代和少用电量14亿千瓦时,在滨海新区建设10万千瓦风力发电场,在农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0万平方米, 发展农村各类沼气用户3万户。
(七)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精神,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加快发展金融、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现代物流和旅游业等,重点规划建设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国际会展中心、服务外包示范区等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力争2011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40.2%提高到4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海洋科技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