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7〕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0%。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4立方米下降到19.2立方米, 降低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94%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6.5万吨减少到24万吨, 下降9.4%,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13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4.6万吨减少到13.2万吨,下降9.6%。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做优增量,调优存量,突出重点,强力推进,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紧紧把住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坚决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天津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即: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合理用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市电力、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