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农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城乡地籍调查等工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房地登记等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市级对区县和国家的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
(六)建立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的统计、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在全市进行季度土地利用动态卫星遥感监测和土地执法巡查,建立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的快速监测、调查、统计和更新机制,建立区县级城乡土地利用动态调查监测队伍,为及时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动态信息及依法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时间安排
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到2007年底,完成土地利用信息系统开发工作;到2008年3月,完成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农田现状调查等工作;到2008年底,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滨海新区城乡地籍调查等工作;到2009年底,完成全市城乡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土地调查办”),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落实责任。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区域的土地调查工作。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的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该项工作将列为市人民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街道、乡镇的土地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组织保障。市国土房管局要做好整体组织、推动和汇总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安排;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保证经费。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分担,各有关区县要根据所承担的调查任务,保证土地调查经费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