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预售登记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他项权利证的记载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抵押信息确认后,已确认的房屋系统解除限制。
申请抵押已进行限制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由预售登记部门解除限制。
3、核实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房屋范围,对抵押范围内抵押权人未同意销售的房屋应再进行网上签约限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完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到预售登记部门办理抵押信息确认和解除网上签约限制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预售项目网上销售情况查询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开发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查询证明,预售登记部门核实后将限制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抵押范围内的房屋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向买受人明示抵押情况,并明确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六、买受人所购预售商品房已被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后方可办理期房抵押登记。
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涉及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业务衔接紧密,时效性强,责任重大,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工作程序。
八、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委(房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仍由原抵押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一:
关于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的申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我公司拟将坐落于 区(县) 的 号楼的 □土地使用权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我公司上述楼栋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你委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