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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系统节能减排实施要点》的通知

  (二)进一步强化对新建建筑的监督管理。一是两级建委配合发改委、规划委等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建筑在立项、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会同国土部门反采用节能新技术和节能建材作为“两限房”项目招标的条件之一。二是加大施工阶段的监管力度。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并会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加强建筑节能的专项检查,加大对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和验收的责任单位的查处力度。三是强化商品房销售过程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由购房者和社会监督开发商执行建筑节能相关规定。
  (三)建立既有建筑节能的监管体系。由市建委建立全市既有建筑的节能监管信息平台,会同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重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分项电耗计量和远程动态监测。形成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激励机制,释放建筑节能的市场需求,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各区县建委要按照市建委的统一安排,作好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和分项目、电耗计量、远程动态监测对象的摸底工作,制订好建立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和专项预算。试点的区县要按时完成试点大型公共建筑的电耗数据采集、远程传输系统安装工作,在动态监测分析基础上对重点建筑组织能源审计试点,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能效公示。为全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探索经验。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全市2007年至2010年既有建筑改造的项目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完善既有建筑改造的政策法规,确定居住建筑、普通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不同的改造技术路线,确定不同建筑类型和产权类型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支持政策。居住建筑改造的重点是围护结构、热计量和管网系统,大型公共建筑的改造重点是用电和电计量系统。实行公共建筑“谁能耗高,谁整改”和既有建筑改造技术路线,确定不同建筑类型和产权类型建筑节通报改造的资金支持政策。居住建筑改造的重点是围护结构、热计量和管网系统,大型公共建筑的改造重点是用电和电计量系统。实行公共建筑“谁能耗高,谁整改”和既有建筑改造“谁投资,谁受益”,调动产权单位,业主、运行管理单位、能源服务公司参与既有建筑改造的积极性,确保建筑能耗、、居民采暖费用的降低和建筑物热舒适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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