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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台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台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台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台安委〔2005〕11号),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较好地遏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警示力度,继续实现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的目标,现就深入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市级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努力减少人员伤亡,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死亡人数指标超出控制进度(年度控制指标总数÷12×月数)5%以内(含5%)的县(市、区)政府,发出“台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给予黄牌警示;超出控制进度5%以上的,给予红牌警示。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工矿商贸企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火灾、建筑等事故死亡人数单项指标控制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单项死亡人数指标超出控制进度(年度控制指标总数÷12×月数)30%以内(含30%)的,向相关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发出“台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给予黄牌警示;超出控制进度30%以上的,给予红牌警示。
  四、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在考核指标控制数内的,给予黄牌警示;突破考核指标的,给予红牌警示。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规定》执行。
  五、黄牌警示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红牌警示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
  六、受到黄牌警示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在收到警示告知书后,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连续2次受到黄牌警示或受到红牌警示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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