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凡收到问责书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职能部门,须在收到问责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十、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如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暂行规定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暂行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政办发〔2005〕2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建议书(样本)
┌─────────────────┬────────────────────────┐
│ 被问责单位名称 │ │
├─────────────────┴────────────────────────┤
│事由: │
│ │
│依据《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道 │
│路交通安全告诫。 │
│ │
│ 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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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
│ 见 │ │
│市公安局交│ │
│ 巡警支队 │ 年 月 日 │
├─────┼────────────────────────────────────┤
│审 批 意 │ │
│ 见 │ │
│市安委会办│ │
│ 公室 │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