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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凡收到问责书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职能部门,须在收到问责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十、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如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暂行规定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暂行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政办发〔2005〕2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建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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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问责单位名称     │                        │
├─────────────────┴────────────────────────┤
│事由:                                       │
│                                          │
│依据《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道 │
│路交通安全告诫。                                  │
│                                          │
│                        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章) │
│                              年  月  日       │
├─────┬────────────────────────────────────┤
│审 核 意│                                    │
│   见  │                                    │
│市公安局交│                                    │
│ 巡警支队 │                             年  月  日 │
├─────┼────────────────────────────────────┤
│审 批 意 │                                    │
│  见  │                                    │
│市安委会办│                                    │
│  公室  │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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