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七日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的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一)一年内所属机动车辆发生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和两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二)半年内发生三起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审核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签发。告诫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告诫书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市政府直属主要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