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台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按照“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探索基层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安全消费,不断推进城乡食品安全协调发展。
三、创建范围
各县(市、区)确定2-5个乡镇(或非城区街道)为创建单位。
四、工作内容
1、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责任。成立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专、兼职队伍,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大投入,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软硬件建设。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和相关专、兼职监管人员的工作经费。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支持、协助农业、海洋与渔业、贸易与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根据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或整治活动。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农资放心店,杜绝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督促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使用产地编码并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规范种植、养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