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台政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十一五”期间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控制目标为2.89万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含省属电厂)比2005年减少15.0%,控制目标为1.22万吨,其中电力部分控制目标为0.25万吨。
二、分配原则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控制要求,以我市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和削减潜力等因素,按照“整体控制、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区要求、适当预留”的原则进行排放总量分配。
三、分配方案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为:全市到2010年排放总量为2.89万吨,其中市本级预留332.82吨;全市“十一五”期间总削减15.1%,对南、北部地区因环境容量不同而区别对待,其中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玉环等地各削减17.3%,天台、仙居、三门等县各削减12.0%。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为:全市到2010年排放总量为1.22万吨,其中市本级预留71.47吨;全市“十一五”期间总削减15.0%,其中电力部分(不含省属电厂)削减16.39%,非电力部分削减14.63%,各地总削减都为15.5%。
四、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