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意识。一是加快糖果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证进度,启动糕点等7类食品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基本消除28类食品无证生产现象。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证后监管。对已取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全面实行巡查制度、回访制度、年审制度、产品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等制度,全面落实准入许可责任追究制,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和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全市食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85%以上,质量指数达到95以上。三是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与辖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人员、产品标准、检验能力、环境条件、储存、运输、包装等方面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全面推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对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完善监督抽检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加大对小企业、小作坊的整治力度,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水平。使主要食品生产企业达到基本要求,列入国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全部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重点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原料行为;产品执行标准覆盖率达90%以上。
(三)加强生猪调运、屠宰管理。一是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二是建立生猪产销联防制度,禁止从一年内生猪及其产品盐酸克伦特罗检测不合格两次以上(含)的产地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建立生猪购销加工等环节的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三是整顿关闭未达标的屠宰场,建立规模化、现代化的肉类加工中心;四是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生猪生产加工经营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06〕2号)精神,完善定点屠宰场自检和监督抽检等制度,认真开展“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的检测,规范肉品市场秩序。全市进点屠宰率、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率、定点屠宰覆盖面均达90%;市区定点屠宰率达到95%;生猪及其产品中“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全面规范食品经营企业的行为。一是全面加大“千万工程”提质扩面和食品配送力度。继续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改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二是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推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实施质量安全准入的28类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部门要重点检查是否加贴“QS”标志及是否伪造冒用“QS”标志;建立熟食和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熟食当日清场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无证食品和回收食品改换标签重新上市的违规行为;推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检索系统,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配合农业源头部门推动农产品产地编码追溯和“农产品产销合作”工作,配合生产加工领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三是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发挥“四位一体”的快速检测体系作用,对农副产品、菜市场的监管,应加大食品检测力度,建立乡镇中心菜市场检测室;县(城区)中心农贸市场每天抽检不少于12批次,抽检品种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抽检结果应在明显处公示,并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2007年,全市检测室规范化达标面达75%以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定量检测每季不少于30批次,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四是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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