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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市水利发展公司及市区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市水利发展公司及市区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政发〔2006〕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因丽水发展旅游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丽水大饭店项目用地(位于莲都区下水南)红线范围内的市水利发展公司及市区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共为34714平方米,其中,市水利发展公司33874平方米。在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设定抵押权的,有关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统一交市国土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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