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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丽水市联合南山水泥制品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丽水市联合南山水泥制品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政发〔2006〕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五十八条
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丽水市联合南山水泥制品厂座落在莲都区碧湖南山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46.7平方米。在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设定抵押权的,有关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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