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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交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复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包括市政府及办公室抄告单,一般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后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市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以及政府负债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统一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将通过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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